胎兒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有沒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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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有沒有賠償?

一、胎兒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有沒有賠償?

胎兒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有賠償,新生兒出生後,即是一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其在母體中受到的健康損害,可以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時系孕婦,而胎兒存在於孕婦的子宮內,母體受到傷害將對嬰兒的早產具有誘發或加重作用,司法鑑定結論已經證明雷某之胎兒早產與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所以責任人應該對胎兒早產死亡的後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

二、具體的法律規定。

1、胎兒因合法婚姻關係而受孕,在胎兒孕育過程中,扶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胎兒出生後,胎兒的母親與胎兒的爺爺、奶奶為爭奪扶養損害賠償權發生矛盾時,應由胎兒的母親作為胎兒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扶養損害賠償權。

2、胎兒因合法婚姻關係以外的男女性行為而受孕,在胎兒孕育過程中,扶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因受害人一方有一定的法律常識,請求對死者的屍體進行部分提存,為胎兒出生後行使扶養賠償權保存了證據。

3、胎兒仍為合法婚姻關係以外的男女性行為而受孕,在胎兒孕育過程中,扶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由於受害一方當事人沒有法律常識,待屍體處理後,胎兒出生時發現胎兒無人扶養,才想到要為胎兒行使扶養賠償請求權時,因胎兒為非婚生子女,要想證明胎兒與扶養人這間原存在親權關係卻沒有了證據,導致在實踐中權利主體不能確認使這類型案件的胎兒的扶養賠償權無法行使。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些規定,均體現了胎兒不論是合法婚姻關係受孕還是合法婚姻關係以外的男女性行為受孕,就胎兒而言,都應享有扶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那麼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若受害人死亡,尚有胎兒仍在孕育過程時,執法機關就應當告知受害者的親屬,在徵得其親屬同意的情況下,保存死者的部份屍體作為檢材。這樣待胎兒出生後為活體時,間按受害人在請求扶養賠償時才有充足的證據,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護。

在當代社會交通事故是會造成一些人員方面的傷害的,尤其是一些嚴重情況之下的話,可能會存在着懷孕的婦女的胎兒受到影響,對於胎兒來説的話,他們也是擁有一定的人身權利,雖然還沒有出生,但是如果在懷孕期間死亡的話,可以獲得一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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