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成為交通事故訴訟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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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成為交通事故訴訟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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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交通事故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方,就屬於交通事故訴訟中的原告。但現實中,並不是任何人都能成為交通事故訴訟的原告,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行。那到底誰可以成為交通事故訴訟的原告呢?各位不妨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誰可以成為交通事故訴訟的原告

交通事故訴訟請求賠償的主體資格就是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原告,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財產受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權利繼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殘者殘前撫養的被撫養人。

對於把受害人列為原告,這不會產生導議。但對權利繼受人以及被撫養人作為原告的,就有其作法不一,有的只把權利繼受人被撫養人中的一人作為代表,列為原告;而有的則把所有的權利繼受人和被撫養人全部列為原告。

由於各權利繼受人和被撫養人的權利是各個人享有的,其權利範圍也不一樣,如同第一順序的財產繼承人中,只有未滿16歲或者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才享有請求賠償撫養費的權利。因此,不能只列權利繼受人和被撫養人的其中一人為原告,而應把所有的權利繼承人和被撫養人的都對全案的權利人的權利都做出處理。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誰承擔

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從上可以看出,在機動車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順序首先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即造成事故的駕者;單位或車主作為第一順序責任人僅限於駕駛者系執行職務中致害之時。其餘情形下,單位或車主僅在駕駛者無力賠償時方承擔墊付責任,即第二順序責任人。

當然此時還需要確定訴訟的被告才行,有時候可能也會將保險公司作為被告起訴。而具體案件最終的判決結果如何,則就要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是怎樣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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