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單位什麼時候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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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單位什麼時候開除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為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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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判刑什麼時候實施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時起,將醉酒駕車、飆車等嚴重危害羣眾利益行為定為犯罪,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法律條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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