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醉駕單位能不開除嗎?
醉駕是一種危險駕駛行為,比酒駕更為嚴重,因此量刑上會更重。醉駕者不僅面臨着拘禁,吊銷駕駛執照的苦果,還有可能因此被單位開除,從而失去工作,失去自己的大好前程。那麼,單位開除醉駕者的依據是什麼呢,醉駕單位能不開除嗎。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開除醉駕員工
(一)職工醉駕被追究刑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職工醉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六)項規定,解除合同。
(二)用人單位制定了醉駕開除的規定
職工醉駕,雖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醉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款規定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9條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處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二、《勞動合同法》關於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可以看出,單位依據法規和自身的規章制度是有權開除醉駕者的。醉駕單位能不開除嗎,其實也是可以,但是這更多的是依據您平時的工作表現,以及您對單位的貢獻值。要是年年都是最佳員工,單位估計不捨得開除您。但是,最好還是不要醉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