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筆錄應怎麼説 - 可以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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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筆錄應怎麼説,可以減刑嗎?

我們都知道如果在你喝了酒的情況下被查到了的話,肯定是先要你做筆錄,為什麼要喝酒開車,陳述事情的前因後果,那如果如實説了會不會有輕判的可能性呢,那就來了解一下醉駕筆錄應怎麼説,可以減刑嗎?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醉駕筆錄應怎麼説,可以減刑嗎?

1、坦白認罪、家庭情況等這些都可以作為酌定減刑的考慮因素。

2、另外被宣判後,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第七十九條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二、錄口供主要説些什麼內容?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 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行為是否存在;  

(三)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實施;  

(四)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五)違法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六)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二)立案偵查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三)立案偵查的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實施;  

(四)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六)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係;  

(七)犯罪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八)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第一百八十九條 詢問前,應當瞭解證人、被害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係。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必須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醉駕筆錄應怎麼説,可以減刑嗎?當交警部門給你錄口供的時候一定要坦白,認真的陳述中間的實事是怎麼樣的,如果情節不嚴重的話,只要認識錯誤誠懇,你會有機會得到減刑的可能,因此,只要做了事,有勇氣承擔後果,都會得到原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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