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能否變更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抵押權可以變更。下列情形可以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抵押權能否變更

(一)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髮生變更的,包括:

1、抵押當事人、債務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號碼等權利人基本狀況變更;

2、變更抵押物(含部分變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門牌號變更;

4、被擔保債權種類、數額、利率、期限、用途等債權合同要素變更;

5、擔保主債權的債務人轉讓債務導致債務人變更的;

6、擔保範圍變更。

(二)同一房地產上存在多個抵押權時,抵押權順位變更的;

(三)在建工程竣工並已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在建工程抵押變更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的;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變更的;

(五)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內的。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持不動產登記證明、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債權範圍變更的;
(三)最高債權額變更的;
(四)債權確定的期間變更的;
(五)抵押權順位變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範圍、債務履行期限、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時,如果該變更將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與身份證或者户口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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