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醉酒駕車的要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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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公醉酒駕車的要怎麼認定

因公醉酒駕車的要怎麼認定

因公醉酒駕車,一般是指因公務需要而實施醉酒駕駛行為。在主體上,一般限於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

嚴格説來,公務員醉酒駕車應考慮從重處罰,但對於緊急情形下的因公醉駕要區別處理。比如,警察在休息時間飲酒,發現有嚴重犯罪行為而醉酒駕車追緝犯罪嫌疑人。對於一般主體緊急情形的醉酒駕駛,如見義勇為、救助急危病人等情形下的醉駕行為,都應以“緊急避險”理論減輕或免除處罰。對於公務員以執行公務為名意圖逃脱刑罰的,應在量刑上考慮從重處罰。

二、因公醉酒駕車的如何處罰

酒後駕駛機動車,記6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

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

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

酒後駕駛機動車,記6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

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

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一年內有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對於酒後駕車的處罰規定,雖然有,但是過輕,這也是造成目前酒後駕車,並且引發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我國認定酒後駕車標準的起點是0。2%(即在駕駛員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為20毫克),除非是酗酒,否則,一般來説,對於酒後駕車也是沒有太多的約束作用。

醉酒是不能開車的,因公醉酒駕車的更是不能。但其實不管行為人是因為什麼原因而醉酒駕車的,在法律面前都是一樣,這樣的行為都是屬於交通違章行為,並且同時還構成了《刑法》中規定的危險駕駛罪,肯定是要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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