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房產過户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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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婚姻法當中規定的房產過户的相關問題,主要是針對夫妻雙方在離婚以後,如果房子的產權問題已經得到了解決的話,那麼夫妻雙方肯定還是必須要針對房產證上的相關名字進行更改的。所以關於房產過户的流程,在新婚姻法當中也有規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新婚姻法關於房產過户的流程是什麼?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過户的流程是什麼

一、新婚姻法關於房產過户的流程是什麼?

離婚夫妻,房產變更流程

( 一)貸款未到期的所需證件:

1、憑生效後《離婚協議》(需公證)或法院《仲裁(判決)》中有關房產歸屬的條款;

2、《離婚證》;

3、雙方《身份證》;

4、原房屋所有權或抵押權相關證明,即原按結貸款相關手續。

步驟:

(1)到房管部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2)到按揭銀行辦理按揭權利(義務)人便更手續。

(二)按揭貸款已還清的:

只需房地產現有者持生效後《離婚協議》(需公證)或法院《仲裁(判決)》、《離婚證》、《身份證》、和原《房屋所有權證》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二、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在夫妻離婚房產進行過户的時候,是分兩種情況的。因為現在大多數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很有可能房貸還沒有還清,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就比較麻煩了。如果是貸款已經還清的話,那麼只需要攜帶好房屋所有權證,法院的判決,離婚證等這些到房管所辦理過户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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