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房鍋爐交房產税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1W
鍋爐房鍋爐交房產税嗎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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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房的土地使用權


對於未向市政管網移交,也未列為業主公攤面積且由開發商辦理了獨立產權的鍋爐房,應當屬於誰所有問題,我國物權法及相應的法律、法規未作出明確的規定。

1、供暖設施設備並非物權法共有權意義上的業主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就此問題,我們查閲了所有相關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審計局、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等,這些文件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明確的規定和列舉,但均未將供暖設施設備規定為業主的共用設施設備。

而且,業主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中的維修費用不含供暖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從另一方面否定了供暖設施設備屬於業主共用設施設備。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審計局、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等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明確規定供暖、通訊、有限電視等公共事業單位,要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2、相關宣傳資料上的小區配有鍋爐房等描述不能成為確權的依據

雖然《國展.國際房屋使用維修公約》、《住户手冊》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中談及小區自供暖、配有鍋爐房等描述,但該描述如同小區內設有郵局、銀行一樣,不能認為,郵局、銀行業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對此常識性問題,無須贅述。

3、《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確定的分攤原則和分攤面積包含熱力用房但不包括鍋爐房、供暖設備

其含義是指採暖管道、配電間、弱電間、強電管線、消防通道、煤氣管線等等設備所佔用的設備層的房屋面積,並非將採暖管道等視為分攤的設備。

4、前期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的委託合同不能成為確認鍋爐房所有權的依據

業主的義務僅是根據政府物價部門的相關規定繳納供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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