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十幾年遲遲不辦房產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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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發商十幾年遲遲不辦房產證怎麼辦?

開發商十幾年遲遲不辦房產證怎麼辦?

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到有關部門投訴,或者是起訴房地產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十八條中就對此有明確規定: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而對於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因此,如果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產證,業主可選擇協商或訴訟的方式,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來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二、不及時辦理房產證,承擔違約責任刑式有哪些?

1、支付約定違約金,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違約金計算方法確定;

2、賠償損失,該責任形式適用於買受人損失數額確定,且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或約定違約金低於損失的情形;

3、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已付購房款包括買受人支付的首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由於出賣人原因導致辦證逾期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賣人承擔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

開發商延遲辦理房產證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是需要承擔偉業責任的,需要支付違約金,對於違約金的數雙方可以協商的,還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對於雙方沒有約定違約的問題時,可以參照銀行的利息去結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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