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品房認購協議是購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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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商品房認購協議與購房合同本身是屬於兩種文書的,其性質是截然不同。然而,在某些特殊的場合下,商品房認購協議就是購房合同。究竟哪些商品房認購協議是購房合同呢?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哪些商品房認購協議是購房合同

一、何時進行商品房認購

商品房認購,是指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預售契約或者買賣契約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在法理上,一般稱之為預約合同。簽訂預約合同的目的是約束雙方訂立本約。關於認購的法律性質認定問題,從認購書籤訂的過程和約定的內容看,認購書是當事人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約定,是約定當事人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簽訂買賣合同,不是對行為結果的直接確認,所以,認購書尚不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應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即認購書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預約與本約的關係,當事人交付的定金為立約定金。

認購的形式現實中常見的有:認購書、定購協議、預定協議等等。無論哪種形式,一般都意在對進一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作出約定,直接約定商品房的實質內容的不多見。

商品房認購一般在開發商已經辦妥開發項目的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開發項目已定型,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期間內簽訂。

二、哪些商品房認購協議是購房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當事人雙方規範相互之間行為的主要依據,因此在實踐中為明確詳細的寫明合同內容是非常重要的,為了規範商品房的交易行為,目前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一般是房地產管理部門擬訂的格式合同文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依據本條規定,認定商品房認購書實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即認定預約實為本約,應當具備兩個條件:

條件一、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

條件二、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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