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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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是什麼?

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是什麼?

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是平均分配的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我國《婚姻法》第39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按該條規定,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律許可並且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共同財產的分割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只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就應當予以承認;如夫妻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由法院按照法律規定來判決時,為使得共同財產能夠合情合理的分配,將依據下列原則進行分割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表現為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權利,在離婚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因為女方在實際生活中收入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財產。當然權利的平等並不意味着份額的平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2、保護子女、女方權益原則。這就是説,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將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子女離婚後的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在離婚時,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分割共同財產時需照顧子女利益,照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將共同財產分給子女一部分。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我國婚姻法對於判決離婚,實行破裂原則離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均可以獲准離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亦可獲准離婚。但是,如離婚是一方有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為,如通姦、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也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為。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精神的傷害,也嚴重破壞夫妻感情。所以無論無過錯方是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受離婚的後果,都應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與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4、有利於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原則。有利於生產經營和社會效益的原則。在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堅持有利於經濟的發展和發揮財產最大經濟效益的原則。

5、競價原則。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矛盾尖鋭,爭執激烈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採取競價的方式來決定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競價原則,就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對財產價值輪番報價,以當事人所報最高價確定為財產最終價格,同時該財產也歸報價最高的當事人所有,並按其報最高價格給予對方當事人相應報償。競價應該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進行,人民法院在競價過程中應當保持中立和公正,並同時把競價過程記錄在案。競價原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一旦遇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首先是需要確定哪些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其次就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是否能夠達成一致,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法院是尊重這種協商的。也就按照協商的內容來進行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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