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得到更多的財產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離婚得到更多的財產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一、離婚得到更多的財產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1、當婚姻走向盡頭時感情已經破裂的兩個人往往最關心的是如何才能獲得更過的財產。

2、為了實現更多獲得財產的可能,有些人可能會自作聰明的首先採取措施,如,提前變賣財產(將寫有自己名字的房子賣掉),轉移財產(將存款提前從帳户中支取),隱瞞個人所得等等。而通過實踐證實,這些“高招”,其實並不高,因為這些辦法也許在某些程度上確實能夠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決不能起到決定性的作用,比如將房產賣掉的辦法,房產是不動產,房子是客觀存在的,即使你將房子賣掉,最終法院也會將相應的款項判決給對方,最後可能得不償失!再如將存款提出來的辦法。存款是存在銀行裏的,有銀行的名字,有存錢的帳號,只要對方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法院同樣會將被你提出來的錢款判決給對方,決不可能誰提走了就能歸誰!而隱瞞財產就更是不能一勞永逸,一旦被對方知道,即使離婚以後,對方仍然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重新分割被隱瞞的財產!

3、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收入高的會多分,其實在這也是錯誤的觀念,因為在法律上,只要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會去細究財產是誰得來的,就好比默認只要是家庭成員就都為家庭財產做了貢獻,即使沒有出去掙錢,在家做家務也不僅為家庭省去了保姆的開支,為配偶提供了健康的生活環境,和温馨的家庭環境。

4、所以不管是誰直接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的時候,可能還更注重保護沒有固定工作或相對弱勢一方的利益。如果是因為一方有過錯而導致另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有過錯一方應該給予賠償,應該不分或少分財產。所以如果能掌握對方有過錯的證據,則在離婚分割財產中必然會處於有利地位。

二、共同財產的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例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目前有些人為了在離婚的時候能夠得到更多的財產,會選擇故意隱瞞共同財產,還有甚者會提前將二人共同財產變賣或者偷偷轉移。這些行為一旦被發現就會收到嚴厲的處罰。相關法律條例針對共同財產的特徵也是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就是為了減少夫妻共同財產受理時不必要的糾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