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財產惡意轉移的定義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一、離婚案財產惡意轉移的定義是什麼?

離婚案財產惡意轉移的定義是什麼?

對於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二、如何應對離婚中對方轉移財產行為?

1、蒐集其存摺線索,記下其開户行,無論其將款轉入何方,都不會有太大影響,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轉賬記錄,法庭上讓其説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審核其轉款必要性;

2、蒐集其收入狀況的線索,必要時律師出面調查,如果對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見存款,法庭上責令其説明收入開支,審查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對於轉移轉移不動產的:既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無權單方出售轉讓,否則另一方可以主張買賣無效,並追究其轉移之法律責任;

4、對於轉移一般物品的:保留好購物發票;

5、對於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可以主張其行為無效,因為其顯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東利益。

6、對於製作虛假債務的:與債權人對質,詢問細節問題,列出提問提綱,審查債務形成時間,必要時做筆跡鑑定,審查債務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綜上所述,在離婚案件中,分割財產是重要的事情,婚姻法司法解釋中規定惡意轉移財產一方要承擔責任,對惡意認定有條件,包括未經對方同意,通過祕密方式轉移財產,將共同財產轉到個人或者他人名下的,作為受害人,可以拿出證據將財產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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