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重傷從輕相關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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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重傷從輕相關法律解讀

我們都知道把人打傷是要負責的,有些小傷賠點錢也許就行了,但是如果傷害他人嚴重的情況下就要負擔更大的責任,有可能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國刑法對次做出了詳細規定,新的刑法對重傷從輕處理有哪些相關的規定,下面就由小編為您解讀新刑法重傷從輕相關法律解讀。

一、重傷的規定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如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等等。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致使面容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如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致使顯著變形;面神經損傷造成一側大部面肌癱瘓,形成眼瞼閉合不全,口角歪斜等等。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喪失聽覺”是指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或者兩耳語言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喪失“視覺”是指損傷後,一眼失明,或者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或者眼損傷、顱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半徑小於10度。

喪失“其他器官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障礙。如女性兩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腎損傷併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等等。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這種情況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如開放性顱腦損傷;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胃、腸、膽道系統穿孔、破裂;燒、燙傷後出現休克等等。

 二、從輕、減輕處罰的五種法定情節

(1)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第一種觀點認為,在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實踐中,辦案機構可以將有殘疾證、下崗證、低保證明或者家庭生活困難證明的當事人歸於第五種情況對待,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種觀點認為,第五種情況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明文規定的情形,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才屬於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況。

我們在生活中工作中人與人之間難免會遇到很多矛盾,我們在遇到此類問題是一定要採取合理的方式解決,如果採用暴力致他人受重傷要自覺接受相關處罰,按照要求做出賠償,遵守法律規定和法官作出的裁決。以上就是小編對於新刑法重傷從輕相關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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