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離婚手段轉移財產惡意逃債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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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離婚手段轉移財產惡意逃債是怎麼回事?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債務人為了逃避鉅額債務,甚至不惜假意和配偶離婚,那麼,通常來説,離婚逃債的途徑有哪些?此外,對於離婚逃債情況,我們該如何處理?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為大家介紹。

用離婚手段轉移財產惡意逃債是怎麼回事?

在的工作中,被人離婚手段轉移財產、逃避的屢見不鮮,而立法中的條款卻是一片空白,在中如何操作,能否追加被人原配偶為被人等等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被人離婚逃債情況簡介

1、程序後,涉及被人離婚逃債的情況,主要有幾種:

(1)債務產生後,未訴訟程序,債務人便和其配偶離婚,以逃避債務;

(2)法律文書訴訟過程中債務人和其配偶離婚逃避債務;

(3)法律文書生效後未程序,債務人離婚逃債;

(4)程序後被人離婚逃避債務。

2、離婚逃債途徑主要有:

(1)法院(本院或其它法院)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2)婚姻登記機關離婚。

(3)公證機關分割財產後,再婚姻登記機關離婚逃債等。

3、離婚逃債構成要件,離婚逃債構成要件,主要有幾點:

1、被人有離婚逃債的,即被人實施了旨在逃債的。

2、在債務產生後,包括

(1)債務產生後訴訟前。

(2)法律文書訴訟過程中。

(3)法律文書生效後。

3、是被人故意所為。

(1)在離婚時向機關隱瞞債務。

(2)分割債務未徵得了債權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對可供被財產處分的。

(3)財產分割不公平。將被人個人財產、夫妻財產全給被人配偶,被人配偶分得夫妻財產,被人僅分得少量隨身物品,債務都由被人承擔,以此逃避債務。

4、人是實施離婚逃債的人。

5、其處分財產尚未被為標的,即法律文書中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將來的財產。

用離婚手段轉移財產惡意逃債是怎麼回事? 第2張

(二)、我國對離婚逃債強制制度現狀

現我國從到地方宏觀上對惡意逃債問題,已了打擊。2002年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次會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情節嚴重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立法解釋列舉了拒不的五種情形,第(一)為“被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不低價轉讓財產,判決,裁定無法的”。各級法院多次強調:工作是債權人的債權能夠真正的法律保障,法院要強化措施,加大,案件,是對惡意逃債的典型案件曝光。

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接收逃債財產人或惡意串通協助逃債的人,能否追加其為被人法律未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213 條及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至第274條及最高法院《關於法院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追加、變更被主體的條款,對此類問題都涉及,在程序中未明文規定對接收逃債財產人或惡意串通協助逃債的人的強制手段,對被人躲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況在法律規範的對策,只是實體法規定了逃債的無效,例如最高法院《關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財產分割約定)其約定無效。例合同糾紛,債務人離婚逃債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損害的或以不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損害,可我國《民法典》第538條規定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在離婚逃債問題的上,從我國離婚逃債強制制度現狀看,被人與其配偶離婚逃債後,債權人的財產損失,現還程序迅速解決。因法律還未規定在程序中裁定追加被人原配偶或接收逃債人財產人為被人,適用《民法典》及法律條款,訴訟行使撤消權,不但給債權人了

不便,易債權人財產損失,使逃債的人越來越多,不利於的信用環境。

用離婚手段轉移財產惡意逃債是怎麼回事? 第3張

(三)、案件被人離婚逃債如何辦

在程序中,被人離婚逃債的情況,被人是在法律文書訴訟過程中或法律文書生效後與其配偶離婚逃債的,應直接追加被人原配偶為被人,體現工作“優先”的特點,體現公平原則。可分兩種情況:婚姻登記機關或公證機關分割財產後再婚姻機關離婚逃債的,應實體法認定被人與其配偶分割財產的無效,再裁定追加被人的配偶為被人。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離婚逃債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人的配偶為被人,而是按審判監督程序先撤銷被人財產分割協議後,再裁定追加被人原配偶為被人。

在程序中,強制法律法規,未規定離婚逃債的情況下可實體法裁定追加被人原配偶為被人,但離婚逃債實屬無效民事,其應無效。最高法院《關於適用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已規定:依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人。從法律規定可看出,現強制法已規定了某些可依據實體法裁定追加被人。依據實體法行使裁判權,法學理論界原爭議,現觀點超於,承認在程序行使裁判權時,可實體法裁判,在情況下,在程序中,可實體法認定(離婚逃債)被人與其配偶財產分割協議無效,裁定追加被人配偶為被人,此做法已在實踐中贊同,也法學理論界的支持。在程序中,裁判權可由局裁判庭行使(未設裁判庭的由綜合科行使),應的監督機制,聽證制度,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救濟手段為允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複議。體現“公正、”主題。對債權人起訴前,債務人便離婚逃債的,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人原配偶為被人,應不同情況,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則不同的案件適用不同的實體法,保護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例如,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四)、對離婚逃債的的立法

在現行法律制度下,被人離婚轉移財產逃避的對策,被人離婚逃債後,依照法律規定,債權人依照實體法訴訟行使用權撤銷權,其結果是債務人要麼了逃避債務的目的,要麼贏得了,債務人“討了好”,債權人要麼失去了債權,要麼輸了,債權人“吃了虧”。要使從立法上保障。

離婚逃債屬無效民事,它既屬於損害人利益的,又屬於以合法掩蓋非法目的的,它屬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民事的,因實體法關於離婚逃債如何規定的原則、簡單,條文較少,在程序中的措施,在時新情況、新問題,從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難以找到的依據,經常不同的理解和歧義,工作大大降低,例如法律文書生效後,債務人外地法院離婚逃債,法院要求外地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撤銷被人與其配偶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外地法院不予、支持或對此問題的在觀念上分歧,則需要法院的和答覆。規範是當前產生難和亂的重大原因,系統的、的操作性強制規範,是當務之急。為此,應用法律的規定凡離婚逃債的,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程序中,夫妻雙方均可被人,對離婚逃債的構成,則由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可以法院內部層層請示彙報,必將大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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