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怎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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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7條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或者雙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怎麼界定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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