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婚前購房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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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婚前購房算誰的?

法律規定婚前購房算誰的?

最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產證上是誰的名字就是誰的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專業版解讀:司法解釋第一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通俗版解讀:婚前對方首付買的房子,哪怕你實際參與還貸,但始終屬於對方個人財產。離婚的話,對方必須就你參與還貸部分給你補償。

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買房歸屬的還有這三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房屋為購房人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一方婚前按揭購買商品房,並辦理了產權證,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房貸,這種情形比較普遍。即使夫妻共同還貸,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當婚姻關係不再存續時,另一方擁有的權利僅是已付購房款的原價及利息的返還,而不能對婚前按揭房屋升值產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張其他請求。

另一種情況是購房人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了首付款,並辦理了銀行按揭手續,但沒有及時辦理房屋產權證,直至結婚後才辦理房屋產權證。在這種情況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會要求出具夫妻約定書,並按約定辦理產權證,能有效地避免房屋產權糾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穩定。

還有一種情況是婚前購買房產,沒有貸款,也辦理了產權證。這種情況是否要變更產權證,追加共有人,屬於家庭內部事務,應慎重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婚前購房一般是屬於婚前的財產,但有其它協議規定的例外,在雙方結婚之前最有財產的最好是做一個婚前公證,這也避免之後引起很多的家庭矛盾,這也是影響一個家庭的和諧,所以,婚前購置的房子還是要看實際情況是怎麼樣的,一般以實際情況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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