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離婚時的房產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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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規定離婚時的房產怎麼分

根據規定離婚時的房產怎麼分

1、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

(1)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2)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現價計算,不是按購買合同金額計算。

(3)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因為涉及貸款,所以,要首先將未還貸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的購買價是100萬元,首付30萬元,貸款70萬元,現值120萬元,未還貸款是60萬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萬元減去60萬元等於60萬元,每人可分得30萬元。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給付未得房一方30萬元。由得房一方繼續承擔未還貸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2、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產權證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產權證,就完全合法擁有了房產的物權,其增值部分,根據物權法原理,應屬一人所有。

3、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並取得了產權證,婚後繼續還貸的房屋

雖然房產系一方婚前購得,但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權益,另有約定除外。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婚前財產,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的房產價值怎麼確定

離婚分割房產一般是以房產現值作為分割的依據,而非購房時的價值。很多當事人在離婚房產分割時,習慣以購買時的價格計算及分割,這在司法實踐中是不能成立的。

房價的市值一般由當事人雙方估價後達成一致的意見;若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可委託相關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以該評估報告作為分割的標準。一般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從3個月到6個月不等。評估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分擔。

離婚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的,可通過協商、競價、作價、評估、拍賣等形式確定和處理財產,處理財產時應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不是必須委託中介機構評估。

房產在進行分配的時候,房產權登記為一方,尚未還完的貸款是屬於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如果是共同進行還貸的部分,那麼沒有獲得產權的一方可以獲得一定的賠償。當然,具體如何分配,也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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