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車位維權找哪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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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車位維權找哪個單位

關於車位維權找哪個單位

當地政府物業管理部門。

物業公共車位管理糾紛維權方式

1、糾紛各方以和平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解決;

2、糾紛各方通過第三方介入主要是當地房管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調解機構參與調解的方式達成協議;

3、糾紛各方在1,2二種方式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通過仲裁、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我國民法典民事訴訟法規定中有人民調解制度,有一方不同意調解那麼只能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序進行仲裁或判決,仲裁是一局終裁製,判決是二局終裁製,法律文書生效後,贏方可以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生活中遇到類似的情況要知道怎麼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減少相應的損失。

二、權屬不清的車位糾紛怎麼調解

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屬於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車位,具體是以出售、附贈還是出租的方式,是開發商與購房業主的協商約定,行政機關無權強制干涉。但由於供求關係問題,開發商往往會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採取只售不租的形式。很多時候業主會向房管部門舉報、投訴,但是,因為開發商出售這種車位沒有在房管部門備案,也沒有通知房管部門,在監管上存在一定困難。

對於地上車位,絕大部分業主都清楚其產權歸屬,租金標準也有明確規定。但對於地下車位,很多人都搞不清產權歸屬,許多報道的説法也似是而非,甚至互相矛盾。

對於地下車位,有些報道説不計入容積率,不能辦產權證,有些説能辦。對於人防車位,有些報道説產權歸國家;有些説“誰投資,誰擁有”,應歸開發商,只是戰時要服從特殊需要,如果賣給業主就是有限的使用權。對於首層架空車庫,有法律專業人士説不計入容積率,所以不能辦產權證。對頂層停車位,有些説產權歸頂層業主,有些説歸全樓業主。甚至地上車位歸屬也出現了不同説法,有人説只要是經過規劃並由開發商投資建設的,也可以辦理產權證。

“其實關於這塊是有明確規定的,地下車位分兩種:一種是人防車位,產權歸國家,不能辦理產權證,但開發商有使用權,他賣給車主的就是使用權,使用權的年限與土地年限一樣,戰時要服從國家需要。一種是非人防車位,只要是通過了規劃許可並經過了驗收合格,就可以辦理產權證,開發商可以出售。首層架空車庫和立體車庫只要是通過規劃並驗收合格,可以辦理產權證。地面上的車位則一律不能辦理產權證,其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頂層停車位目前山東還沒聽説有。”

【車位、車庫的首要用途】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當發生車位糾紛的時候可以進行協調處理,如果自己無法協調的話,可以邀請第3方進行調解,一般可以找當地的居委會或者街道辦事處等等,當然也可以找當地的政府物業管理部門,如果還是協調不好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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