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賣了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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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的房子婚後賣了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婚前買的房子婚後賣了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賣了並不一定就算夫妻共同財產,分兩種情況:婚後再買的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的,該房屋屬於出資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對於這樣的房屋不應予以分割;婚後再買的房產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時對於出資方應當適當予以多分。

在第一種情形下,房產屬於出資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理由如下:

1、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財產在婚後的形式轉化,不影響該財產的性質。婚後夫妻一方用個人財產購得的房屋,僅僅是夫妻一方個人婚前財產由貨幣形式轉化為房屋。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後購置的房屋,仍然屬於購置方的婚前財產,如果對方沒有出資,則不能主張享有房屋的份額。在第二種情形下,房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因為對於不動產權利歸屬的基本原則是公示公信原則,即不動產的權利以登記為準。如果上述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該房屋應當按照登記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哪些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1、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的意願,但前提是該雙方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願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2、男女平等原則。我國法律規定男女平等。那麼,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就應遵循平等原則,均等分割。當然,夫妻對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承擔上也應是平等的。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對因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或實施暴力等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4、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

這是從保障婦女、兒童權益角度出發的,雖要遵循夫妻均等分割,但也不是説夫妻絕對平均,也不是簡單地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對半分割。一般來講,女性的經濟能力、生活能力等方面相對男性的,會弱一點,因此,適當照顧女方是必要的。照顧子女的利益,也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5、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從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應該保障使其在分割後能充分發揮其效用,不降低其價值。對不能分割的,則應作價補償給對方。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應當依法收繳,不得進行分割。

民事主體在婚前購買的房屋並不一定就不屬於共同財產,若是婚前購買的房屋,但是房產證上有夫妻雙方的財產,那麼就屬於共同財產。若是隻有購買者的名字,那麼此時就屬於個人財產,此種情形下若是離婚時不可以分配該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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