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對查封財產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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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對查封財產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嗎?

行政訴訟中,行政法以及行政訴訟法對於哪些行為屬於受案範圍都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判斷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一般依據的標準都是具體行政行為。但是行政相對人有時候不能確定哪些行為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可以對查封財產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問題。

可以對查封財產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嗎?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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