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屋競價後拿不出錢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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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屋競價後拿不出錢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一、離婚房屋競價後拿不出錢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目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在雙方在價值與所有權均有爭執的情況下,往往採取竟標的方式進行分割,由出價較高的一方得,而以出價的一半作為另一方的補償款。該方法並不使用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一般在一方應標出價後另一方不願意繼續出價的情況下就結束。除非你有證據證明在竟標結束前你出價更高而法院不接受,否則,上訴也很難得到支持。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離婚房產競價流程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二、離婚財產分割應注意事項

目前我國法律制度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主要依照以下四大原則:

1、照顧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判決,即照顧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適用平均分割,隱含着保護無工作、承擔主要家務勞動一方的利益,即無工作一方即使沒有收入來源,但對對方所得的財產有共同所有權,離婚時一般適用平均分割,維護其利益。

2、補償原則

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即補償原則。補償原則僅適用於夫妻分別財產制。由於認可了家務勞動及照顧家庭付出的價值,補償原則能夠保障奉獻方的利益。

3、賠償原則

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即賠償原則。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後果,即由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讓婚姻中的過錯方承擔法律責任,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

4、幫助原則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即幫助原則。經濟幫助的實現是有條件的,即在離婚時一方遇到困難,有幫助能力的另一方應給予經濟幫助,如金錢方式、提供住房等。

由此可見,離婚房屋競價後拿不出錢那就只能夠將房屋給了另一方了,因為房屋競價分割不是説當事人口頭出多少錢為數的,關鍵是要看到最後的實際出資額來決定房屋的產權歸屬問題的。既然自己根本就拿不出那麼多的錢,那在競價的時候不能存在着跟對方較勁兒的這種心態,到最後拿不出來錢也是白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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