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離婚增值應該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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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貸離婚增值應該歸誰所有

房貸離婚增值應該歸誰所有

房子的增值部分屬於房子價值的一部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如果購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單獨列出予以分割了。如果是以個人財產購買,夫妻共同還貸的,此時就需要考慮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了。也就是説,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公佈實施後,審判實踐中對第十條涉及的婚內共同還貸增值部分的計算,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計算結果也存在較大差異。對於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情形,離婚時如何計算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有法官提出了分步計算的方法:

第一步是計算不動產升值率,不動產升值率=不動產現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而這裏的不動產成本等於購買時不動產價格 共同已還利息 其他費用。在計算不動產升值率時,必須考慮利息成本,不能簡單地用不動產現價格除以結婚時價格直接得出升值率。“其他費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屬於購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營業税、評估費、中介費等,但不包括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費,因為其費用產生的基礎並非交易,而是不動產長期使用中產生的費用;

第二步是計算非產權登記一方所得補償,即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該數額的一半即為應補償的數額。

計算具體補償數額時,應注意確定計算時點,這裏的增值是指婚後增值,不包括婚前增值,後者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同時還應考慮兩種情形下的修正問題:

一是離婚時貸款尚未清償完畢,只能將夫妻共同已經償還的利息計入不動產成本,而不能將長達20年或者30年的尚未還貸的利息都納入成本,否則會出現非產權登記一方既未享受後續可能產生的升值收益、卻要現實承擔因計入所有利息導致補償額降低的不公平結果;

二是一方購買不動產後經過一段時間才結婚的情形,計算不動產升值率時,應以結婚時不動產價格作為計算依據,不能以購買時不動產價格作為依據,因為購買不動產至結婚前這段時間不動產的增值收益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離婚時房屋有貸款的,雙方應積極的協商這類房屋的分割。分割結束後,這類房屋的增值部分歸屬房屋的所有者,不應再次進行分割。在分割時,還應照顧這類當事人的子女和婦女,照顧這類人員的生活進行相應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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