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老公離婚不給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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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老公離婚不給財產嗎

一、婚姻法規定老公離婚不給財產嗎?

離婚的時候老公不能不給財產,而且,這其實並不是女方奢求丈夫給自己一部分財產,因為夫妻共有財產是雙方可以均等分割的,除非有特殊的財產約定,那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就應該按照約定處理。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起訴離婚的流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屬於自己的東西我們要學會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合法爭取,就像是共同財產當中有一部分原本就是妻子的,並不在於老公給不給,老公如果不想給的話,那我們就要提起民事訴訟強行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因為別人無權佔有自己的財產,即便是夫妻關係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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