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放棄財產公證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6.49K

一、離婚後放棄財產公證嗎?

離婚後放棄財產公證嗎?

1、雙方寫出財產分割的協議,簽字並請證人進行簽字;

2、攜帶離婚證、身份證、財產分割協議到公證處,請他們出具公證書,他們會出具至少兩份,兩人各保管一份。

二、離婚一方放棄共同財產可以嗎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可主動要求放棄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三、夫妻放棄財產公證書是否可以撤銷?

1、妻放棄財產公證書通一定的法定程序並滿足法定條件方可撤銷,但只能是“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才能予以撤銷,在具有前述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由公證機構依法撤銷,故,當事人或其公證書的利害關係人是不能單方撤銷公證書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起訴請求變更、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3、《公證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4、《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另外, 要想撤銷正常的公證委託書,委託人只能收回公證過的委託書,消除受託人的權利外觀,別無他法。若沒有從受託人處收回公證過的委託書,第三人就有理由認為受託人根據委託書承載的事項辦理相關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説在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同時離婚時一方自願放棄財產分配也是合法有效的,在雙方協商一致後也是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的進行約定,同時離婚協議生效條件也是需要按照離婚協議後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後才會生效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