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離婚協議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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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離婚協議後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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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離婚協議後可以再申請財產分割嗎

可以,但有時間以及條件上的限制。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也同時規定例外的情形如下:

1、當事人如果採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與對方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的,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可以申請法院變更或撤銷。

2、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自發現起2年內請求法院再次分割。

如果確實存在上述情形,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供足夠的證據,而這方面的證據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進行舉證的,因此現實中存在很大的難度。如果不能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就會面臨敗訴的風險。”相關律師提醒,當事人協議離婚對財產分割一定要謹慎對待,因為一旦簽訂協議後再以顯失公平為由反悔,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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