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夫妻在大陸婚姻法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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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夫妻在大陸婚姻法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一、海外夫妻在大陸民法典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因我國《民法典》規定適用我國法律,因此適用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根據我國《民法典》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的規定,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由於各國對不動產的法律強制性規範互有異同,對不動產的處理只能以不動產所在地國為限。即對共同財產中的不動產的分割,我國法院的裁判內容只對位於我國的這一部分不動產具有執行力,即使裁判涉及了位於國外的不動產,在國外執行我國法院的裁判時也會有很大的困難。比如有的國家對執行外國法院裁判規定必須重新起訴,有的規定須申請執行令,還有的乾脆規定一律不予承認,這種狀況反而進行了程序倒流,如果在外國還有部分不動產,可以待人民法院的離婚裁判生效後再另行在該不動產所在地解決不動產糾紛。

同樣,如果雙方在外國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涉及不動產在中國尚未分割,只能首先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的效力後,再依照我國法律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申請對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分割。 涉外離婚適用的程序雖然與我國審理普通離婚案件時有所不同,但是,由於涉外離婚是一個特別程序,在特別程序沒有作出規定時,還應以普通程序作為參考。

二、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台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如果在中國提出起訴並申請辦理離婚手續的雙方都是外國人,在要求分割共有財產的案件時要結合具體案情,一般情況下會按照經常居所地法律來確定的。如果對共同財產以及子女的撫養權協商一致後則可以通過簽訂離婚協議辦理,如果協商無法一致則需要通過訴訟離婚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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