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繼承 - 新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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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繼承 新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公房的房產性質是比較特殊的,是屬於國家為了解決公民住房問題和發放福利的一種公產房。所以關於公產房的產權分配問題,在使用的時候和其他商品房是有所區別的。在某種情況下,公產房繼承也是有所限制的。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公房繼承 新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一、公房繼承 新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首先,公房不屬於公民死後遺產的範圍。繼承是指繼承按照法律規定繼承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那些雖然歸被繼承人生前佔有但其並無所的財產,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

其次,承租權不能繼承。房屋租賃關係是一種合同關係,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將出租的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出租人交納租金,佔有、使用房犀,並在合同終止後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承租人依合同所享有的承租權在內容上只包括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佔有、使用權,而不包括處分權,這是基於對出租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而決定的:當承租人死亡時,其承租權隨合同的自動終止而消滅,不能由繼承人繼承,如果繼承人希望能繼續租住該房屋,需要其與房屋所有人另行訂立租賃合同

實踐中,公民承租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的房屋,有兩種情況:

第一,單個公民享有承租權,承租房屋的□的是為了自用,別的親戚或家庭成員並未使用或很少使用該承租的房屋。這種情況下,作為承租人的公民死亡時,其承租權自行消滅,不發生承租權的繼承問題。如果承租人的繼承人意欲繼續承租該房屋,就需要他以自己的名義,按照有關房屋租賃法規的規定與房屋所有人或國家房管機關訂立新的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全體家庭成員共同享有承租權。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的承租人通常只是户主一人,但實際上承租房屋的是同户主共同生活的仝體家庭成員,他們對以户主名義承租的房屋享有共同佔有、使用的權利,ifll户主只不過是全家的代表而已。這種情況下,當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員死亡時,對其他仍生存的家庭成員來説,僅僅發生承租權主體減少的問題,並不發生承租權消滅的問題。因此,當房屋租賃合同上載明的承租人死亡時,如果租賃期限未滿,出租人無權要求變更或解除原租賃合同,從而損害其他家庭成員的承租權。

二、承租人子女能繼承公房嗎?

繼承,依據我國繼承法的原理,只能是私有財產才可以繼承。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亡後,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因此,公有房屋使用權不得隨意處置,不能通過贈與、轉讓等協議方式進行處分,公有房屋使用權需要流轉時,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符合前提條件的情況下辦理相關手續。由於公有房屋使用權不屬於個人財產範圍,因此如果使用權人去世,只能按照規定由符合條件的近親屬繼續承租。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定確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處住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上文所提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係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首先公房屬於國家的公共財產,不屬於公民死後遺產繼承的範圍。夫妻雙方離婚公房的繼承問題,我國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另外大家在解決此類問題的時候,如果遇到的情況比較複雜,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為自己爭取合法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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