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成離婚房產共有人除名的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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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離婚房產共有人除名的措施嗎

根據國家的規定,夫妻雙方有離婚的,需要由法律機構對於夫妻所共有的房屋財產進行審核,以便於確定是否需要採取措施對夫妻的共有財產進行除名,或者説夫妻中的一方有意圖將對方的名字從財產證明中出去,這種申請是可以法律接受的範圍內的事,是對離婚後的財產合理分配的額具體的管控措施。那麼贊成離婚房產共有人除名的措施嗎。

一、協議離婚方式下的房產證更名手續 協議離婚(離婚雙方協商一致)的,要辦理離婚後房產證更名,需要離婚雙方憑以下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

1、身份證(及複印件);

2、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須加蓋民政部門公章或民政檔案部門印章);

3、離婚證以及能説明屬婚後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4、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5、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 此外,如離婚協議書中未註明原婚姻登記時間,還須提供原結婚證明。

二、訴訟離婚方式下的房產證更名手續

訴訟離婚(通過法院判決離婚)的,單方可以憑以下證件和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申請房產證更名手續:

1、身份證(及複印件);

2、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以及能説明屬婚後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3、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

上述兩種情況,如果產權設定抵押的,須提供銀行同意函;如果原權證上的產權人姓名有錯誤,須補充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辦理離婚住房析產過户給一方,需要雙方當事人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證,户口本,離婚證,離婚協議(標註有住房歸哪一方所有),住房的房產證,契税證明,土地證,雙方一起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辦理住房析產過户手續,重新辦理只有一方名字的房產證。 過户前提是住房貸款還清,無抵押。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併,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這個可以根據夫妻雙方的態度來進行裁決,作為法律機構的法律效力,對於離婚房產共有人除名,也是根據夫妻商量後來進行決定,法律機構肚餓做出過多的干涉,法律機構只能提出適當的法律的審核意見,除此之外,共有人除名的措施的確是杜絕過高的離婚率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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