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結婚買房子重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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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結婚買房子重要嗎?

當今社會的人普遍認為結婚就必須買房。結婚買房子重要嗎?有了房子是有家的歸屬感。但是也要量力而行,不要太勉強。有力房子也許雙方感情更豐富。買房注意地段位置、市場價值、開發商的口碑要好等。婚前一方買的房子屬於個人所有,但是婚後買的房產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下面具體看看詳細的規定。

1、房子應該有,但應量力而行

房子是需要的,但不一定在結婚時買。如果有條件買當然好,如果沒條件買,不要太過勉強,兩個人通過努力稍晚一些時間買也不遲。如雙方的經濟實力不足以買房,即便結婚時想盡辦法把房子給買了,但也就意味着從一開始組建家庭就要面臨着還債的巨大壓力,或者是父母幫着還,也會影響婚後的生活細節。隨時可也能會影響家庭團結,甚至夫妻感情。因此以小失大,是不可取的。

2、結婚買房的優點

(1)增強歸屬感

只有買了自己的房子,才能有家的感覺。如果選擇了租房結婚,那麼就面臨着每個月必交的房租,而且每年的年底還要面臨着或者搬家,並且不是自己的房子,做什麼也感覺是施展不開的。

(2)房子是收入的一部分

房子作為大多數人心中的必需品,也是剛需族之後購買善型住宅的基礎。但是如果一開始沒有買房,自然不會有換更大的房子的錢了。

(3)房子令雙方的感情更穩定

吵架的大部分的原因都是沒有錢,既然沒有錢,那麼婚後的生活質量也就會受到影響。男女雙方可能會在婚後為了什麼時候能夠買房,還有多長時間能夠買房等問題發生矛盾。

3、結婚買房的缺點

(1)地段不好,留下很大的後患

買房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需要看房、選房、辦貸款、辦手續等等,重要的是如果地段選不好,那之後就會是麻煩不斷的局面。可能買房的時候離單位近,但單位卻也是很有可能搬家的,那樣只能忍受每天早起的痛苦了。

(2)房子質量是個困擾

買了房,花了錢,煩惱也隨之而來,時間長了,房子的質量問題開始出現,今天下水管道壞了,明天電燈不亮了,自己修不好的地方,物業又不願意管,總之就是一團糟,所以還不如干脆不買省心了。

我處理過類似的案件,婚姻期間購買的房產,不論以個人資金出資,還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房產證上不管寫誰的名字,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結婚後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5、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6、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7、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8、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例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9、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10、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

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11、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2、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以上給了比較詳細的説明。結婚買房有保證婚姻穩定性的作用。結婚後買房屬於家庭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以權。在一方死亡或是離婚時要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離婚協議不成則可以需要法院判決。您可以隨時聯繫律師諮詢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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