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離婚還有什麼方法可以劃清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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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了離婚還有什麼方法可以劃清財產

除了離婚還有什麼方法可以劃清財產

除了離婚一般而言除了協商就是法院判決這兩種方法可以劃清財產,雙方在離婚時已經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處理完畢。但在離婚時,一方若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行為,雙方就會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處理方式有協商解決和提起訴訟兩種。

協商是最好的也是成本最低的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一致的可簽訂財產分割協議。但大部分情況下雙方很難協商一致。因此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相關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需要注意,當事人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次日起計算。

二、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應該堅持什麼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在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三、夫妻離婚的財產劃分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除了離婚之外還可以通過協商與法院的判決來劃分財產的,當然具體情況要看具體的案件,除此之外,我們也要學會保護好自己的相關利益和財產安全,當然財產也是每個人辛苦賺來的,因此我們要學會上面説到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來保護好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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