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離婚法院會強制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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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揭房離婚法院會強制分嗎?

按揭房離婚法院會強制分嗎?

法院不會強制分割夫妻雙方的按揭房,除非原告的訴求包括分割房產,離婚時按揭購買的房產如何分割是離婚案件常見的問題,一般按一下情況分別處理:

1、夫妻婚後共同買房並還按揭款

夫妻二人的銀行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兩人對此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債務的轉移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夫妻離婚時就按揭房進行處理時貸款銀行如果考慮自身利益而不同意一方退出貸款合同,那麼在對銀行的債務上,雙方都不能免除自己的還貸義務。但因為雙方已經離婚,如果要求雙方在今後長達幾十年的時間裏共同承擔還貸義務,現實中不便於執行。

要想解決問題,雙方可以簽訂一份協議,明確約定房子歸一方所有,由該方承擔還款義務並返還對方所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同時約定在還清貸款可以過户時,對方應當予以配合,還應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但該約定不能對抗銀行,一旦約定的還款方不能還貸,另外一方仍需對銀行承擔還貸義務,但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2、婚前一方首付婚後共同還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如果是在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除外。如果一方父母以自己孩子的名義購買房屋的行為是一種贈與行為。因房產證在婚前便已辦理,因此應認定是兒子的婚前財產。但房屋其餘貸款是兒子夫婦婚後共同償還的,則婚後二人所償還的貸款,應認定為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有關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所以,房子在婚後增值的部分,同樣應視為二人的婚後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總之,法院一般都是按照原告在訴訟狀當中羅列的這些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原告沒有請求法院分割按揭房的情況下,法院沒有權利主動介入。對於按揭房,也得確認了按揭方式共有財產,而且,誰要房產,誰就得一個人承擔以後房子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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