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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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解除勞動關係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解除勞動關係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應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個人財產的範圍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又稱生活補償費)的問題。《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部發布的《經濟補償辦法》(該辦法與《勞動法》同時生效)及解釋性規定,對經濟補償金在何種情況下應當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給予了進一步説明,現從勞動關係解除的五種情形做一分析:

(1)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依據《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另外,《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合意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法》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即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並未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非過失性辭退的,依據《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關於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應依照《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規定執行。

(3)用工單位經濟性裁員時,被裁減的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獲得經濟補償金,因為經濟性裁員非被裁減人員的過失,《經濟補償辦法》第9條規定,即“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企業富餘人員辭職的經濟補償金問題,國務院發佈的《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第13條規定:“職工可以申請辭職,經企業批准辭職的職工,在辦理辭職手續時,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生活費”,這裏的一次性生活費就是經濟補償金,但《勞動法》和《經濟補償辦法》則未規定對富餘職工辭職的經濟補償做出明確的規定。

對於在婚後通過勞動獲得的工資、投資獲得的收入以及繼承獲得的遺產等,一般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至於在婚後獲得的經濟補償金,若是該補償金並不是依附於人身關係才獲得的,那麼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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