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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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

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問題是勞動者普遍關心的。勞動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由於違反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得到補償金。如單位未及時支付工資,未給勞動者繳付社會保險的,沒有必要的勞動保護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下面小編為您整理了解除合同補償金的法律規定。

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獲得經濟補償。而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辭職等規定。

5、主要是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以上違法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通知用人單位。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關係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係,也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由用人單位直接組織勞動者進行生產的形式,絕大數多數勞動關係屬於這一類;另一種則是間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係,即勞動關係建立後,用人單位通過勞務輸出的方式由勞動者為其他單位服務實現勞動過程的形式,常見的方式如勞務派遣、借調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中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是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因此,若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崗位並不符合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特定情形,雙方又未就簽訂何種形式的勞動合同達成合意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要求籤訂勞務派遣合同,應視為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那麼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辭職申請,有權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分直接用工關係和間接用工關係的兩種情況,若有違反規定沒有按約定履行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提出辭呈的有權獲得經濟補償金。對以上的問題您還有疑問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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