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作為共同財產是怎麼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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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作為共同財產是怎麼處理的

房產要是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那在離婚的時候自然就是可以要求進行分割的。不過實踐中對夫妻共同房產的認定比較複雜,因為購買房產的時候實際的出資和登記情況不一樣。那實踐中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在離婚的時候該怎麼處理呢?現在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房產作為個人財產應該怎麼處理

夫妻在離婚時僅能對共同財產主張分割或處理,而對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不能主張權利。根據我國《婚姻法》,下列情況認為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

(一)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在付清了全款並取得房屋產權證,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二)一方婚前或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房產,並且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遺囑繼承人或受贈與人只為夫妻一方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房產作為共同財產是怎麼處理的

房產作為共同財產,對所有權無爭議的處理情況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格進行分割。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比如一方購買房屋時花費50萬,經過雙方出資裝修後,房屋升值30萬,總價值80萬,那麼升值的30萬則應該平均分割;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如哪一方負責撫養子女等因素判決由哪一方當事人使用。待當事人就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認定房產作為個人財產的話,自然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另一方是不能要求作出分割的。但現實中,很有可能出現房產是一方在婚前出資購買的,同時也登記在其個人名下,但婚後卻是又夫妻共同出資還貸,這樣情況比較複雜,一般在離婚的時候就需要對婚後還貸的部分和房產的升值部分作出補償才行。

自然在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就需要作出分割處理,不然在《婚姻法》上也是不會允許夫妻之間離婚的。當然,在對共同房產作出處理的時候,如果遇到的情況比較特殊或者比較複雜,而當事人不清楚該如何處理的,此時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來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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