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如何儲存夫妻共同財產
一、結婚後如何儲存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可以有夫妻兩個人共同儲存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交由男方或女方一個人存儲也是可以的,這一點由夫妻兩個人自己決定,法律上不作限制。
夫妻共同財產管理
(一)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
(二)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三)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
(四)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雙方共同存在連帶責任。
(五)夫妻雙方因管理共同財產所花費的費用應當由共同財產支付。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法律上只規定了怎麼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存儲夫妻共同財產的方法就很多了,法律上也沒有限制結婚以後只能由女方一個人來存儲夫妻共同財產。怎樣更有利於夫妻兩個人的感情生活,或者哪一方更懂得理財就把共同財產交給哪一方打理,這些都是根據情況由夫妻協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