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變更税是否需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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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變更税是否需要繳納?

一般來説夫妻關係走到盡頭,關於財產的問題就顯得至關重要,如何在離婚訴訟中獲得較多的財產,房產是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東西,在離婚時房產的所有權進行變更,那麼離婚房產變更税是否需要繳納?下面就和小編一起從下面的文章中簡單的瞭解一下吧。

一、離婚房產變更税是否需要繳納?

(一)房產過户屬於房屋所有權變更,需要交税。房屋轉手交易或贈與時,主要涉及的税種有營業税及附加、契税、個人所得税

(二)當夫妻雙方協商,將共有房屋歸屬一方所有,或經法院判決歸為一方所有時,如房屋產權證原先為夫妻雙方的名字、或一方的名字,須將雙方的名字變成一方的名字,或從一方的名字變更為為另一方的名字,都涉及到房屋的過户。

1、根據(國税函[1999]391號)文件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税政策規定徵税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税。

2、根據財税[2009]111號)文件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涉及到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權暫免徵收營業税:

3、根據財税[2009]78號)文件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時,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税:對於夫妻共有財產,如果一方放棄,屬於“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税。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夫妻離婚案子中,如涉及到須將夫妻雙方共有名字的房屋或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過户到另一方名下時,如果按照上述相關文件的要求,如果操作得當,是可以在不用交納相關税費的情況下將房屋過户到另一方的名字的。

(三)在一些離婚案子中,還涉及到有的父母雙方同意將房屋共同過户到孩子的名字,這也涉及到一下相關税費。

1、根據財税[2009]78號)、(財税[2009]111號)文件的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子女時,不徵收個人所得税、營業税。

2、關於這種情形下的契税問題,那麼父母將房產過户到孩子名下是否交納契税呢?根據國税函[2004]1036號文件,只有在子女繼承父母的房屋的時候,才不交納契税,而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才開始。也就是説,只有等到父母死亡時繼承房屋才不交納契税。在父母都健在時將房屋贈與給孩子,應依據(國税發〔2006〕144號) 的規定,即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税。

根據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對離婚房產變更税是否需要繳納這個問題有了一個出不簡單的瞭解了吧。導致離婚的原因有很多種,如何在離婚時維護自己的合法的財產利益,通過法律的途徑最大程度的維護自己的利益,與此同時離婚案中有些財產變更問題可能涉及到繳納税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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