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期間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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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時候企業申請破產,但是在破產期間還在運營的時候就會有很多問題的出現,就好像破產期間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繳納?雖然企業申請破產了,但是還是在使用着土地,但是又發生了財務困難,以上這個問題可以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的解答。

破產期間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繳納?

一、土地使用税法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另據《江蘇省地方税務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性減免税有關事項的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減免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因全面停產(不包括季節性停產)、停業半年以上,造成納税確有困難的。

因此,您單位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擁有者,應由您單位繳納土地使用税。同時您單位全面停產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土地使用税的減免。

二、破產期間土地使用税具體納税人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第4條規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三、破產期間土地使用税的繳納

納税人存在納税困難的,可以享受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的税收優惠政策。對於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來説,納税困難是不爭的事實,理應享受減免税的優惠政策。但是浙江省地方税務局公告列舉的四種納税困難企業中未包括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故部分地方税務局根據該政策不給予破產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的税收優惠政策,且對於房產税減免額度和方法各地又不一致,有的給予全免,有的給予部分減免,有的實行先徵後退,有的直接免予申報等。

因上述政策的不明確導致:增大破產管理人履職難度和執業風險。對於進入破產程序後,上述兩税到底該不該申報,申報了以後該不該繳納,繳納了以後能不能退回均存在不確定因素。如果申報繳納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因各種原因應退卻無法退回的,該些税款而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如果不申報繳納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管理人是否承擔失職的責任?大部分生產性的破產企業都擁有廠房土地,而破產程序一般耗時較長,少則半年,多則幾年。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分別以房地產價值、土地使用權面積作為計税依據,均是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破產重整期間如正常計繳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對於重整方是個巨大的包袱。

綜上所訴,破產期間土地使用税是否繳納是要看具體地方的相關法規的,有些地方是可以不用繳納土地使用税的,有些的地方是減半徵收的,有些地方是全額徵收的,要留意地方的具體法規來加以確定。是否要繳納土地使用税,不過實在繳納不起,也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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