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期房做財產分割是否可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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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的期房做財產分割是否可以實現

一、購買的期房做財產分割是否可以實現?

期房的財產分割一般是無法實現的,目前我國法院為了適應新的形勢,減少當事人的負擔,徹底解決矛盾糾紛,在審判實踐中已經開始認可對期房進行分割。由於期房還沒有取得產權,所以對期房只能依據預售合同取得了的“債權”進行分割,而不是對房屋的“產權”進行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於職工的勞動人事關係、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並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即便不是期房,正常情況下已經辦理下來房產證的這些按揭房,在離婚的時候也很難實現產權上的分割,因為對於一般的普通家庭來説,銀行不太可能會同意輕易的變更貸款人,期房的話就更難實現產權分割了,因為期房能不能蓋好,在離婚的時候還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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