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娶贍養及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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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娶贍養及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老人再婚的時候肯定各自的子女都已經完全具備獨立的生活能力了,其實這種情況下老人再婚,也就是為自己的老年生活尋找一個可以互相照顧的伴而已。子女們忙於工作的同時,兩個老人之間可以相互攙扶和照顧。但是也因為老人再婚而引起過有部分子女對老人再娶贍養及財產分割的這個問題產生了疑惑。

一、老人再娶贍養及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親生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的,不會隨父母夫妻關係解除而解除的。

1、日後兩位老人的生活,親生子女對於其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但在法律上繼父母對繼子女沒有構成法定的撫養義務,繼子女對於繼父母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2、由各自的子女負責,對方的子女給不給就看他們自己了,法律上沒有特定的義務;

3、老人們一起生活後的共同財產兩人平分,百年後屬於各自的那一半由各自的子女平分繼承,如果盡了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可以分得繼父母的。

二、繼承權喪失的條件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於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

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當然喪失繼承權。

三、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瘠Q後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法。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圠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瘠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張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瘠桑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法。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茠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搠撖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法。

首先我們説老人再娶和子女贍養老人的這件事情根本就不衝突的,即使老人再娶,那麼子女也不應該認為對方的子女也必須要對老人承擔贍養的這種義務,老人去世以後的遺產繼承問題,屬於老人的個人財產親生子女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如果再娶以後,對方的繼子女也有撫養老人的話,當然也能夠分得一部分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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