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兼職收入分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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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兼職收入分不分

一、離婚財產分割兼職收入分不分

兼職收入屬於共同財產,離婚需要分割。範圍: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明確表示給夫妻一方的除外。原則:一、男女平等原則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範圍

離婚財產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包括: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明確表示給夫妻一方的除外;

具體包括:房屋、汽車、存款、股票、家電、日用品等。

由此可見,夫妻如果離婚的,就算是兼職的收入也算入夫妻的離婚財產當中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獎金等都是在離婚財產分割範圍當中的,所以如果想要得到兼職的工資,最好在離婚以後才能算個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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