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財產歸女方十年未履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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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財產歸女方十年未履行怎麼辦?

一、離婚協議財產歸女方十年未履行怎麼辦?

離婚協議財產歸女方,男方十年未履行協議的情況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因此,男方拒不執行財產分割協議的,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二、司法解釋

離婚需要協定離婚協議,任何一方對離婚協議存在異議的,必須在一年內提出,否則只能按照協議執行,拒不執行可以到法院起訴。

事人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經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後,當事人依生效法律文書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就孩子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支付、增加、減少等糾紛起訴至法院的,應列未成年子女為原告,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作為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離婚協議可以反悔,但要在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但同時要符合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方能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離婚協議是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合法的解除婚姻狀態的協議文書,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協議中規定的相關內容,在限定的期間內完成財產分隔和子女撫養權的分隔,一方拒不執行的應當向到司法機關申請司法強制,將對方的銀行帳號及工資收入情況進行凍結,迫使對方完成法律規定的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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