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離職補償金算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離職補償金算嗎?
辭職補償金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辭職補償金與工資、獎金有明顯區別。
首先,正常的工資、獎金是對勞動者平時所付出勞動的補償,而辭職補償金是針對勞動者辭職這一特定事件而發生的。它一方面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多年與之建立忠誠、穩定勞動關係的獎勵,另一方面是對勞動者失去工作後能在一定時期內得以繼續謀生、減少生存風險的一種經濟扶助。
其次,辭職補償金是勞動者以放棄長期、穩定的勞動期待收入為代價換來的。
因此,辭職補償金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工資、獎金所得,它與勞動者的個人身份具有嚴格密切的關係,是對個人生存權、勞動權受到嚴重影響時的補助,與婚姻關係沒有明顯內在的必然聯繫。同時,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該規定顯然僅明確列舉了傷害醫療費和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兩項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屬個人財產,但同時也規定了所有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均屬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辭職補償金應屬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二、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職補償金屬於勞動者從用人單位離職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勞動者進行一定標準的賠償,屬於補償性費用,是不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對於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情況,我國法律上規定是隻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法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