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沒領證住一起彩禮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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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沒領證住一起彩禮退多少?

一、訂婚沒領證住一起彩禮退多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退還彩禮時對彩禮退還的比例是沒有規定的,一般情況下是全部退還,但具體是多少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二、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彩禮返還案件誰承擔舉證責任?

彩禮返還糾紛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往往令原告承擔舉證不能得風險,從而不能很好地維護其合法利益。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理論界通常把這一規定概括為“誰主張、誰證明”。但在證明責任分配時,我們仍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綜合考慮證明責任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從另一層面講,證明責任分配本質是指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在不能舉證或舉證不到位時應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是在追求法律真實下.作出的價值衡量與利益取捨的一種價值判斷,其價值判斷之前提必須明確限定在一方對其主張的某種事實負有證明義務,如果一方沒有證明義務,法律自不應設定由其承擔不利之後果,這也是所謂的“無證明義務即無不利後果”之法諺來由。

綜合上面所説的,沒有領證如果女方收取了彩禮就應該要依法的退還,但退還不是全額的支付,一般是會額不同的比例來進行處理,一般同居的越久所存在退還的比例額就會越少,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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