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作品歸屬的約定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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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作品歸屬的約定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職務作品歸屬的約定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4條對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作了明確規定,即:

除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

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所規定的情形包括: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説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歸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根據上文的介紹,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並非都會歸單位所有,因此,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斷。而在此之前需要先對相關作品進行認定,判定是否真正屬於職務作品。

二、如何認定職務作品

認定職務作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即作者與該單位具有勞動關係,作者有權從單位定期領取勞動報酬,享受該單位為工作人員提供的工作條件,同時就接受單位在勞動合同範圍內安排的任務,並接受單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監督和指導。

2、創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單位的性質而提出的工作任務。

3、創作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單位在作者的職責範圍之外並在單位的正常業務之內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雙方有新的約定,不屬於法定的職務作品。

4、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創作,而不是依單位意志創作。如果是按照單位的意志創作的作品,不是職務作品,而是單位作品,即應視單位為作者的作品。

如果企業在業務上有所規定和需求也是可以要求員工利用企業的物質條件創作出規定的作品,那麼其職務作品公司也是可以在規定的條件下有限使用的,同時職務作品的歸屬權也是屬於作者所有的,如果當事人在創作該作品時不是按照公司規定的要求去研發也是不屬於職務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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