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如何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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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如何給對方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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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如何給對方?需要辦什麼手續?

你好,婚前財產如何給對方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 條規定: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據此,夫妻之間的贈與適用我國《合同法》有關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以撤銷;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機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夫妻之間的贈與如想產生效力,除了要簽訂贈與協議以外,還應該及時辦理過户手續,或者去公證處進行贈與的公證。若無其他約定,一般會按等分原則處理,兼顧財產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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