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婚前房產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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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婚前房產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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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婚前房產夫妻離婚怎麼分


為了方便説明問題我們將婚房分為婚前購買和婚後購買兩個階段來闡述:

對於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大致又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 一方婚前出資或者由其父母聯合出資購買,婚前已經取得完全的產權,房屋所有權證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一欄記載了一方的名字

首先夫妻雙方對於婚前及婚後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其次,對於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一方婚前出資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參加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再次,對於父母出資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對於父母出資購房的情況,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否則亦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參加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2、 一方婚前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房,房屋所有權證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一欄記載了一方的名字

首先,夫妻雙方對於婚前及婚後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其次,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這類房產屬於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對於雙方共同還按揭貸款的部分以及按揭款部分的房屋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參加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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