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界定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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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界定婚前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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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婚前財產?

核心提示:如何界定婚前財產?那些財產屬於婚前財產,本文對婚前財產的界定進行解釋,並提供相關法律依據。婚前財產,一個看起來非常簡單的詞彙,卻難倒了許多人,也難倒了許多法官甚至法學專家。難的不是解釋這個詞,而是在現實中如何認定哪些屬於婚前財產,哪些屬於婚後財產。其中,最難認定的是房產所有權性質,這個問題將在夫妻共有房產分割中討論,在此僅僅羅列出來。一、婚前存款婚前存款屬於婚前財產,沒有爭議,證明難度也不大,一般來説,婚前存款均有銀行記錄,而且,這種記錄公信力比較強,法官採信的程度高。但是,很多時候,一方將婚前存款用於婚後生活或購買婚後財產,這就將問題變得複雜了:如果對方沒有任何投入、也沒有動用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我認為所購買婚後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可是,用於共同生活之後,性質就已經被模糊掉了。二、婚前房產這種情況,如果產權登記已經在婚前完成,且在自己名下,那麼,產權歸屬沒有爭議。難就難在婚後財產混入該房屋按揭貸款償還之後,分割起來就異常麻煩了,具體分析見專題。三、婚前投入婚後收益這個問題在理論上存在爭議:如果認定為婚前財產,與“婚後取得”矛盾;如果定性為婚後財產,與一方實體上婚前投入相對,有失公允。張志勝律師在此持有的態度是: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畢竟,財產婚後所得且夫妻財產具有區別於一般主體之間財產關係的地方。四、婚前財產界定的時間標準以頒發結婚證為時間臨界點。有一個問題值得注意,即,1994年之前存在事實婚姻説法,那麼,這個臨界點將依據事實婚姻形成之時來定。補辦結婚證的,依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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