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檢檢查醫療糾紛鑑定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8W

圍生期檢查(產前B超檢查)出現誤診、漏診,導致產下畸型兒的糾紛越來越多,對於此類糾紛在訴至法院時,是應適用醫療服務合同違約,還是醫療損害賠償訴訟呢?這個問題至今為止在學理上和法條上都沒有統一的意見,各學派之間也都各持一詞,甚至連法院都沒有統一的立案標準。

孕檢檢查醫療糾紛鑑定如何處理

一、誤差非全因失察

據瞭解,醫療侵權案件中,醫療過失及因果關係的確定是責任認定的關鍵。對胎兒進行先天畸形的影像學檢查主要是通過超聲波檢查進行,而由於醫學技術的侷限性,超聲波檢查診斷存在誤差是可能的,而造成這種誤差可能性的原因既有客觀醫學方面的原因,也有檢查醫師主觀經驗方面的原因。

而且醫生在醫學影像檢查診斷上的過錯,與孩子罹患先天性疾病並無因果關係,因此醫生檢查診斷上的過錯對於孕婦因胎兒存在生理缺陷,是否必然導致孕婦選擇人工終止妊娠的影響程度難以確定。“有的胎兒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家長也來索賠。”法官表示,目前醫學上規定的如無腦、肢殘等情形的胎兒,可以確定與醫生失察有關,可以支持家長的訴求之外,其他功能性病變均不屬於“錯誤出生”。

二、醫院如何賠償

但就是確定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中,怎麼賠償也是一大難題。陳昶屹法官説,此類案件在我國屬於新類型醫療損害責任案件,原告要求醫院賠償缺陷嬰兒的醫療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器具費等費用,但該幾項費用並未實際發生,原告要求醫院賠償缺陷嬰兒的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缺陷嬰兒的殘疾並非醫院的醫療行為造成,也無法適用相關法律。

而對於缺陷嬰兒因“錯誤出生”給嬰兒父母造成的醫療費用及教育撫育費用增加的經濟損失如何賠償,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指導案例統一司法操作。在已有的判例中,法院僅能支持精神損害賠償以及一些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對於殘疾賠償等項目都無法支持,這還需要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釋或市高院出台指導意見。

一般來説,醫療糾紛出現時,患者可以選擇醫療服務合同違約或醫療損害賠償起訴。而對於產前B超檢查失誤導致產下畸型兒的訴訟案由,醫療律師之間也有不同的看法:

1、應提起醫療服務合同違約之訴

部份醫療律師認為應以合同違約起訴,理由如下:

A、醫院未侵犯胎兒的生命健康權。胎兒手掌的損害是自己發育所致,與醫院的診療行為無關。

B、醫院即使存在B超誤讀,也和小孩子的損害後果無因果關係,既然無因果關係,那麼侵權之訴的要件就不完備。

而以醫療服務合同違約起訴則是合理的,理由:

A、醫院誤讀B超,即違反了醫療服務合同中醫方的高度注意謹慎義務,存在合同違約行為。

B、由於醫方的違約,導致患方的知情選擇權得不到保護。

C、小孩子出生後,由於先天性的殘疾,家長不得不面對精神上重大的壓力,而且也將為此付出比其他正常小孩家長更多的撫養費用(如後繼醫療費、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2、醫療損害賠償之訴(侵權之訴)

也有部份醫療律師主張提起醫療侵權之訴。理由:

A、母嬰保健法規定了公民享有母嬰保健的知情選擇權;

B、醫院在為孕婦產前B超檢查時示“羊水過少部份器官顯示不清”時沒有及時複查和告知產前診斷,造成了小孩子的先天性畸形不當出生,其醫療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母嬰保健的知情選擇權,符合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第214條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第六款“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案由 。

綜上所訴,孕檢檢查可及時發現異位妊娠,糾正胎位,早期發現並治療妊娠合併症及併發症以及早日發現胎兒異常情況及時治療,因此,適當的產前檢查在降低孕產婦死亡率方面和治療胎兒異常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但是並非所有孕檢都可以檢查出胎兒的異常情況,這一點每個人都必須清楚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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